老闆低價賣房給下屬 見樓價飆升後想毀約

  2010年180m2房子105萬簽合同賣掉
  新快報訊 記者李海強 通訊員周藝 王璇報道 當年好意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轉售給公司員工,不料幾年後房價飆漲,老闆感到“房子賤賣”了,遂以妻子反對為藉口,要求對方解除合同。近日,廣州市花都區法院審理這起案子,判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。
  看著房價狂漲怨賣早了
  老陳與妻子在廣州花都創業多年,經營一家貿易公司。老章是該公司的銷售主管,與老陳既是上下級關係,也是交往多年的朋友。
  2010年,老陳將一套在花都新華紫薇路的房子賣給老章,建築面積180平方米,只需105萬元。老陳和老章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,約定在2011年6月30日前分二期付清。根據合同約定,合同簽訂當日,老陳就把房屋交給老章使用。
  正當雙方滿心歡喜完成這筆買賣,花都的房價卻日日攀升。這時,老陳開始後悔賣房太早了。協商無果後,老陳就向法院起訴,認為涉案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,因妻子不同意賣房,故請求解除雙方於2010年7月20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。
  法院認為買賣合同有效
  花都法院經審理認為,因涉案房屋的權屬僅登記在原告名下,原告稱該房屋為原告的夫妻共同財產,但原告的妻子作為共有權人,其權利並未從形式上對外公示。根據不動產物權公示、公信原則,被告作為相對人,其在查看原告出示的相應權屬證書等相關材料後,有理由相信原告對涉案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利。
  同時,原、被告在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:“出賣的房屋存在產權糾紛,由甲方(老陳)承擔全部責任”,被告的行為善意且無過錯。
  由此,原告主張涉案房屋為其夫妻共同財產,其妻子不同意轉讓涉案房屋,合同未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,法院不予採納。
(編輯:SN0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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